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美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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