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拉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余淑杏 律師 王麗萍 律師 羅詩蘋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當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者,得承受訴訟之人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無論當否,均應由原裁判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宣判,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判決書證本予被告。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4月6日變更為乙○○,並經乙○○於同年6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及第176條規定尚無不合。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准許乙○○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