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 律師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 胡立三
蔡舜仁 林崇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2月2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年度98年度訴字第937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