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蘇尉愷
被   告  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之記
載,應更正為「長耕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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