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文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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