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9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複 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吳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7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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