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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