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欠訴訟裁判費14,15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