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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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 吳奇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人俊┌───────────────────────────────────────────────────────────────────┐│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蔡燦汶 、 蔡秀卿 ││81年2月1日│82年1月31日│1,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