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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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湯銘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湯美玉 、 湯美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9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