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449號
原   告 基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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