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立祥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育瑋
余柏愷 田佳豪 潘雅萱 林浩偉 莊○勳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訴字第25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六人被訴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陳裕涵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