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繼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繼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囑執行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補字第171號聲請人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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