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吾仕被告謝雯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120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雯琪告訴被告鄭吾仕過失傷害、告訴人鄭吾仕告訴被告謝雯琪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謝雯琪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告訴人鄭吾仕於105年7月27日,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