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承翰 被告 蕭銘毅 上列被告蕭銘毅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8號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告指訴被告涉犯傷害、毀損、強制等事實,本院就一部事實為有罪判決,其餘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7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除所附台南市立醫院急診收據載明該次就診自費額800元外,其餘部分未據說明損害賠償之項目與金額,致無從區分各部分請求金額,要屬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