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9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98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13日上午10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就前項金額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應與被告甲○○負連帶
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表及帳單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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