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六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