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王泯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芊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道義 遺產謄餘財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30,094元,及其中新臺幣28,209元,自中華民國99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道義遺產
謄餘財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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