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本案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扶助律師
孫大昕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聲請保外就醫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現在如突然站起來,腸子會掉落,無法呼吸,兩邊都很痛,爰聲請保外就醫云云。
三、查被告前固因右側腹股溝疝氣、前列腺肥大,而需外科手術治療。惟其已於98年7月19日赴外就醫住院,並作修補手術後,於同年月21日出院再度入所,醫囑宜門診追蹤等情,有台灣高雄看守所98年7月1日高所衛字第0981000193號函、同所98年7月21日高所衛字第0981000215號函附卷可考。被告現既已術後出院,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其聲請保外就醫即難認有必要,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