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
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91,035元【(350.25+1358+3542.18)×
720×1/3+(4822.61+1261.75)×1100×1/3=0000000,未滿1元部分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