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特別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附記: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及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該法院之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