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十七日三五號弄二號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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