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2508號聲請人 謝文能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部分死亡,尚須命補正相對人等之繼承相關資料,再於逾期未補正後始得駁回,本件疏未命聲請人補正前開資料即行裁定駁回有誤,原裁定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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