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 孟玲玲 訴訟代理人 張百勛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賴同一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林玲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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