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尤沛騰 (原名 尤彥結 )(起訴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甚明。而依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人之權利能
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自然人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
力,自不具得為訴訟行為之當事人能力,倘以已死亡之人為
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二、本件被告尤沛騰(原名尤彥結),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民
國105年6月8日)前之104年8月16日業已死亡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原告就被告尤沛騰(原名尤彥結)之起訴,自非合
法,且屬無從命為補正之情形,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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