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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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宇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溫宇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6頁),核被告所為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理應謹慎注意、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竟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又未確實踩踏煞車踏板,致撞擊告訴人成傷,所為非是;另考量告訴人傷勢,並衡酌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因經濟狀況非佳未能履行和解條件之犯後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自 陳無業 、靠太太打零工及父母之老人年金維持家計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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