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功因強盜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7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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