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告 賴昭良
賴柏溶
賴冠文
吳淑雅 被告 賴素娥
郭賴素貞 賴素秋 賴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由於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真正市價,不適作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本院復審酌如送請鑑價將大幅增加訴訟費用,認以類似物件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詳見卷內所附查詢結果)、被告賴炳宏於調解程序中表示願以5,600,000元購買其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為基礎,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較為適宜,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120,000元(系爭不動產估算價額5,60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總和2000/10000=1,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58元(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原告已繳裁判費6,830元=5,2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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