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44號聲請人 朱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 朱晚翠 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50,00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
三、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之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上,並未載明其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裁定事件及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復經本院函命聲請人限期陳報其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案號到院憑辦,聲請人雖有於同年8月10日具狀陳報,惟所陳報之案號皆非假扣押事件案號,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於本院有無假扣押聲請事件,亦無所獲,是本件並無假扣押事件存在,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