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美玲 被告 蔡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