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
,尚應補繳貳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