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肆仟捌佰
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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