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林源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被告已於民國100年9月間遷入新北市土
城區之戶籍地(該址為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