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正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四十日內,補正陳竛的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陳竛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
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被告陳竛已在民國19年9月2
4日,且被告陳竛沒有子女,其第二至四順位繼承人都已經
死亡。所以被告陳竛的遺產屬無人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
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
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被告陳竛的遺產管理人為被
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陳竛遺
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
被告陳竛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