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宗淇 發支
付命令,被告林宗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7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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