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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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蕭福忠
訴訟代理人  周德鳳
被   告  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2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8月3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340,000元,並簽發同面額、票號No134211號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乙紙為擔保,約定自84年9月30日起,每月還款
10,000元。系爭本票於92年3月17日換新開立,惟被告迄未
履行,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本票影本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佳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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