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15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號6樓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1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