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黃亞瑾
被告 劉祺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郭韶旻
法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