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趙心妤 之被繼承人姓名及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後龍鎮龍西段795、796、797、798、798-2、799、8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