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陳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