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原告新都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被告 林褚安
李孟芳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褚安、李孟芳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謝茵絜
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