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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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邱偉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段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