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嚴超關係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求於民國106年3月19日經第6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為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報請教育部以106年4月14日臺教技㈡字第1060050824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因會務運作需求,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核定等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技㈡字第1060050824號函、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106年3月19日第6屆第1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6年3月19日修訂通過之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修正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是聲請人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
┌──────────────────────────────────────┐│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6年3月19日第6屆第14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修正後條文│原條文│修訂說明│├───────────────┼───────────────┼──────┤│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專任董事由八││為十九人,其中七人為專任董事;│為十九人,其中八人為專任董事;│人修訂至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連任。│││││││董事需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董事需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外人士。│││二、具有專業執照,或在專業領域│二、具有專業執照,或在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表現者。│上有卓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