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聲請人主張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資產總價值(金額)。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任職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阿桐伯生物科技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期間暨薪資證明。
(五)補提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之保險契約及每月應繳之保險費資料。
(六)房屋貸款每月支出新臺幣12,337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以土地及建物作為擔保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抵押之借貸金額若干、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若干。
(七)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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