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債務人甲○○
號8樓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件:1、債務人配偶:林玉華之最近一年國稅局財產清單及最近二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2、應受扶養人: 林玉英 之最近一年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及最近二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3、債務人所有車輛行照影本(車廠牌:中華,年份:1994,車號: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