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甲○○
國民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件: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三、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四、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