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雅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雅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雅蘭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年6月13日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王雅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6日│102年8月14日│102年8月14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南投地檢103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68號│偵字第66號│偵字第6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0│103年度原訴字第6│103年度原訴字第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0│103年度原訴字第6│103年度原訴字第6││││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27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10號(103年│字第1432號│字第1433號│││度執緝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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