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進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榮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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