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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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添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14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王添福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據,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王添福於民國101年8月4日13時許,在臺北市○○○路○號水門河濱公園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因而論被告王添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復說明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及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後,於員警在未有確切證據下,基於主觀之懷疑、推測而試探性地詢問被告近期有無施用毒品,被告即供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認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乃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確定後,猶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另參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之最重刑度為有期徒刑9月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稍有過重,量處有期徒刑11月,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
三、被告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固因參酌其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遭判處有期徒刑9月,而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過重,然本案其係自首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減刑要件,依法應減輕其刑,是原判決量刑顯有理由上矛盾,況其所犯本案係與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有本質上不同,應依刑法第2條規定從新從輕量刑云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判決量刑時認被告係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及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之最重刑度為有期徒刑9月,遂就本案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1月,經核並無理由矛盾情事。是原判決既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尚無違法或顯然失當之情。被告上訴意旨既係以原審已審酌之事項請求輕判,顯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不當或違法之事由,而以上開理由指稱原判決不當,自非合法之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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