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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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達辰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達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邱達辰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2年6月確定,並於101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香君